強迫农民实行农业集体化,工业化实际上是片面的重工业和軍事工业化,轻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未受重视,人民日常生活贫困问题长期未解决,民众长期怨声载道。
澳门回归已近十三年了,为什么在包括移交逃犯在内的刑事司法协助事务方面还像澳门回归前那样原地踏步,甚至还不如回归前,这难道不应当引起我们深思吗?笔者尽管从移交逃犯的性质和国际实务出发,认为在没有协议和专门法律的情况下,依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遵循对等互惠 原则,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是可以相互移交逃犯的,但这并不等于让这种无协议无法律的情况永远持续下去。但是,从移交逃犯的性质以及国际间移交逃犯的实务考察,没有协议,也没有法律,是否就绝对不能移交逃犯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但也正因为如此,特区终审法院才应当肩负起更重的社会责任,每作一个判决都应当慎之又慎,尤其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的判决,更应当从社会效果等多个方面作全方位的考虑,不能草率,不能以偏概全。同样的道理,对特区终审法院判决的评价,也要看实际产生的社会影响与效果,具体而言,就是看特区终审法院所作之判决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正面的影响所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应当是有利于特区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有利于保护特区最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反之,则属于负面的影响。澳门与中国内地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域,但它们同属一个主权国家,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这是双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从这一意义上说,澳门终审法院所作的上述判决是非常不妥当的,这种基于错误理念所作出的判决,不管主观意图如何善良,客观上起到的作用却不是在惩治犯罪,而是在纵容犯罪。从这一意义上说,如果特区终审法院作出的某个具有代表性的判决有利于特区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有利于保护特区最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那么,这一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就表明该判决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正面的,同时也表明特区终审法院在此判决中尽到了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庄曜诚不满,遂代表庄丰源申请法援且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质疑香港《入境条例》的合宪性,③ 庄丰源则获准继续留在香港等待法院判决。香港特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庭维持原判,香港特区政府败诉。(二)、(五)则是可有可无的,没有它们行政决定在实体上依然是成立的。
即便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早已作出甚至已执行完毕,只要是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作出前制作、获取的信息,便属于过程性信息。陈某认为,上海市国土局不应仅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底稿,而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遂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37)参见《日本信息公开法》第5条之(5)。
周某认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已核发,则审批环节中的存根应是确定的,公开也不致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遂提请复议与诉讼。在曾某诉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案、孟某诉上海市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案、周某诉上海市虹口区房地局案中,主张三类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论证大概可归纳为三点: 第一,将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解读为行政决策或者行政决定的作出过程,也即整个行政程序,而不是该信息自身的形成过程。
(20) 第二,将《意见》规定的政府信息的正式性、准确性、完整性解读为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内容的终局性、不可变更性以及对外拘束性。非正式、不完整的信息没有使用价值,申请和公开这样的信息没有意义。[2]刘杰:《日本信息公开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不准确的信息不是不可公开,只要在公开时说明这种信息的不准确性即可。
(33)该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标准,或者编制相关规划、计划、方案、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拟定、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草案主动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条例》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过程性这一概念并未准确反映这种信息的本质,应以未制成代之。由此可见,《意见》之所以规定过程性信息不公开,其目的在于保证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使用价值。
在孟某诉上海市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案中,孟某向上海市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公开某小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的第一次送审稿。(一)对过程性信息的文义解释 《意见》第2条在规定过程性信息不公开条款时,先就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形式、内容以及功能上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作了说明,即: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8月5日,第三次公布的,遇难人数又增至79名。他认为,从行政机关行为形成过程的角度分析,过程性信息处在行为启动之后到正式作出行为之前这个过程阶段。
(36)参见《美国信息自由法》第552节(b)之(7)(B)、(C)、(D)。一审法院认为:曾某申请公开的文件是市政管理局向其上级机关的请示,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决策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信息,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且该信息已被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该请示所作的《关于中环线道路(浦西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所吸收,不是一个完整的政府信息资料,亦不会对外独立发生效力。其次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该案中,丁某向黄浦区房管局申请获取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强制拆迁其房屋时向黄浦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其中之一为强制拆迁申请书。2010年制定的《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9条第2款也规定,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不予公开。(26)在行政法学界的类似观点中,杨小军教授的观点具有代表性。
只要政府信息的制作程序或者获取程序已经完成、该政府信息已经通过一定的形式被完整地记录或者保存了下来,则该政府信息就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⑦二审法院认为:曾某申请公开的文件是市政管理局就建设项目可行性的请示,该文系行政机关在作决定之前的准备过程中产生的尚未确定或可能发生变化的政府信息,不代表行政机关的最后决定,市政管理局认定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并据此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无不当。
但至8月7日,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再次通报,5.10巧家爆炸案的涉案犯罪嫌疑人为邓德勇、宋朝玉。如此解释,既切合《意见》规定过程性信息的字面文义,也不违背《条例》的立法目的,还有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
沪规书(2001)42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正本已颁发给建设单位,底稿与正本记载的内容一致,给陈某提供档案中保存的底稿并无不当。 二、对过程性信息的两种解释意见 从所搜集的案例看,对过程性信息的界定,不同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不同的理解。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第11条:审计机关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或其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39)例如,《国家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9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三点是内在统一的。换言之,既然第二次送审稿已经做成了,第一次送审稿就不可能没有做成。
这些政府信息的形成仅取决于其自身的制作或获取过程是否已经完毕,与后续的中间性行政决定以及最终的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程序是否终结无关。类似的规定,在《条例》颁布之后仍有出台。
该请示已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实施,且相关项目已竣工并交付使用。(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6)但对于要求公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2010年度评审会议针对此保护区的评审意见和会议记录》的请求,环保部却同意予以公开。后续的或者最终的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只能说这些后续的或者最终的政府信息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之中,不能说之前制作或获取的中间政府信息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之中。
孟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案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没有这样做。如2007年颁布的《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0条第3项规定,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第4项规定:在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予公开。对于要求公开生乳国标会议纪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卫生部即以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属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
虽然黄浦区发改委公开的文件编号和名称与铁某申请公开的有所不同,但由于所公开的60号请示文件全文转发了91号文件,黄浦区发改委实际上公开了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对行政许可作出过程中所形成信息的不同意见 对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是否是过程性信息,在周某诉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信息公开案(15)和陈某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中存在不同意见。
7月26日,北京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公布遇难人数为77人。处于研究、讨论或者审查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的根本特征并不是过程性,而是对生产、生活和科研没有使用价值。
基于此,《意见》第2条第2句导出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这一规则。正式不是对信息内容的要求,而是对信息的程序或形式的要求,故而可从两个方面判断:从程序看,正式的也就是最终的,已经完成全部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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